1. 城市道路
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2.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3. 城市橋梁
指城市范圍內連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橋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輕軌高架部分)。
4. 建筑施工企業
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5. 城市照明
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的總稱,主要是指城市范圍內的道路、街巷、住宅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和建筑物等功能與夜間景觀照明。
6.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7.城市供水
是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8. 城市供水水質
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及進行深度凈化處理水的水質。
9. 城市供水價格
指城市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使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后供給用戶使用的商品水價格。
10.城市地下水
指城市規劃區內的地下水資源。
11.城市中水
指部分生活優質雜排水經處理凈化后,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12.城市中水設施
指中水的集中、凈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以及其它附屬設施。
13.城市藍線
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1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指城市污水經過凈化處理,達到再生水水質標準和水量要求,并用于景觀環境、城市雜用、工業和農業等用水的全過程。
15.城市排水
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大氣降水回流和其他廢棄水的收集、輸送、凈化、利用和排放。
16.城市排水設施
指接納、輸送城市污、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處置及其相關設施。
17.城市污水
指納入和尚未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之混合污水。
18.城市軌道交通
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統中大運量的城市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19.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車輛、車站設施、車輛段、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設施。
20.綠色交通
指適應人居環境發展趨勢的城市交通系統。
21.城市綠線
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22.濕地
指天然或人工、長期或暫時性的沼澤地、泥炭地,帶有靜止或流動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帶,包括低潮位不超過6m的濱岸海域。
23.城市濕地公園
指利用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適宜作為公園的天然濕地類型,通過合理的保護利用,形成保護、科普、休閑等功能于一體的公園。
24.城市公園
是滿足城市居民的休閑需要,提供休息、游覽、鍛煉、交往,以及舉辦各種集體文化活動的場所。
25.國家重點公園
指具有重要影響和較高價值,且在全國有典型性、示范性或代表性的公園。
26.古樹
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27.名木
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28.風景名勝區
指風景名勝資源集中、自然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游覽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命名、劃定范圍,供人游覽、觀賞、休息和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域。
29. 公共廁所
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車站、碼頭、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辦公樓等)附設的公廁。
30.城市生活垃圾
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垃圾。
31.建筑垃圾
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