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電監會發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告稱,《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15號)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F將申請換發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人須按照管轄范圍,到原證頒發地的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城市電監辦、區域電監局)申請辦理。原證頒發地設立城市電監辦的,向城市電監辦提出申請;尚未設立城市電監辦的,向所在區域電監局提出申請。
二、換發工作于2006年3月1日開始,2007年2月底結束。從2007年3月1日起,原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作廢。屆時沒有換證的人員,須按照新申請許可證的程序辦理。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換發許可證:
1.按照原法定程序取得了原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
2.原證的頒發時間在2006年3月1日《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施行之前;
3.年滿十八周歲,且男不滿六十周歲、女不滿五十五周歲;
4.身體健康,沒有妨礙進網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沒有發生過重大違章操作事故。
四、申請換發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原許可證;
2.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換發申請表;
3.身份證復印件及本人1寸照片2張;
4.重大違章操作事故申明(未發生過重大違章操作事故可以不提交)。
五、在換發許可證的同時進行初始注冊。以2006年3月1日為標準時點,原許可證有效期在3個月以內的,注冊有效期為3個月;原許可證有效期在3個月以上、3年之內的,按原許可證有效期注冊;原許可證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須按照《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續期注冊。